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常识汇集
张民是永州市江华县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永州市劳动局工作。张民想在今年年底的时候买房,但是不清楚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的一些常识问题,如缴存、提取、贷款等。关于这些问题,张民想具体的一下,以便自己更好的用公积金贷款。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一些常见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来了解。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知: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及公积金联名卡。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 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书;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进账单》(同城转移)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异地转移);
2、调函或调入单位确认盖章。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当场办理。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申请补缴说明;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元月调整一次,缴存额不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上限。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单位职工不少于10人需提供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归集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书;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上报管委会审核通过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家庭生活困难,被当地民政或总工会列入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支取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凭证;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完税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拆迁安置时房屋产权调换补差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且房屋已封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由个人书面申请,中心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大修实际情况。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大修工程预算书,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注明属于大修范围)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明细账;如还清或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先提取后还清的,提供借款银行提供的允许提前还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先还清后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
6、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合同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需提供加盖单位行政章的《支取审批表》和借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7、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提供无房证明,无单位的出具下岗证或待业证;
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明;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或证明;
11、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2、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
14、非本市城镇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1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一年以上的职工,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二年以上,财政代扣单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及各县区管理部贷款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评估报告》、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购房款凭证、过户前、后房地产权证、售房人身份证明、契税发票;
6、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证》、或《房屋产权证》、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评估报告》和施工合同或协议;在农村建造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施工合同或协议。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房屋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付中心或银行-中心划款-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永州市中心机关业务大厅、各县区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